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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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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本色 第159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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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“好的,审判长。更多小说 LTXSFB.cOm上诉程武,你在追债过程中,采用了什么手段?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我每天跟着他,同吃,同住,出行也跟着他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讨债期间,你是跟他住在同一个房子里吗?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开始是住在一间房内,后来他的厂房被拍卖了,我就跟着他去了分厂那边的办公室。那地方只有一个钢丝床,我一开始在酒店住了几天,后来我让同事拿来了野外帐篷和睡袋,就住在产区里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在追债过程中,你有没有打过被害?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,只是偶尔气急了会踢他一脚,那不能算是打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你有没有对他进行语言上的威胁?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我只是催促他联系家里和亲戚朋友,尽快筹集资金还款,没威胁他。”程武理解的威胁怎么也得拿个刀枪棍之类的,脸上凶一些吧,赤手空拳的咋能算是威胁呢!

    “根据出警记录,在春节前,华成曾多次拨打电话报警,称你恐吓、威胁他及他的家,上面还有你的签字,这个怎么解释?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春节前,公司急用资金,我一着急就说了些气上的话,但是华成欠我们公司的钱这是事实。我确实没打他,否则警察早拘我了。”程武狡辩道。

    “也就是说,你承认春节前曾对被害华成及其家进行了多次语言威胁,是不是?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我只是对华成说了些气上的话,欠钱不给谁赶上都会气愤,说些气话应该不算威胁吧,我没对他的家进行过威胁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在华成死亡前一天,你为了讨债对他进行了辱骂,然后把他办公室内的电暖气、茶具、桌子、水壶等全给砸了。最后还把他睡觉的钢丝床也扔到了路边。是否属实?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有这事!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扔钢丝床,砸电暖气、茶具和水壶等生活用品的事,之前程武在一审庭审时都承认过。

    “上诉程武,你是从什么时间开始催债的,我指的是采用同吃、同住等方式催债。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,大约是从春节前一个月左右开始的,直到过完年后,华成自杀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过春节期间你也跟着被害华成吗?”李检察员问道。

    “是的,当时我让他回家,他不去,怕我跟去家里,他春节期间一直在厂子里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上诉程武的辩护发问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程武,被害拖欠你们公司款项有多久了?”方轶问道。

    “有三年多了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你在讨要欠款的过程中,华成和你的常费用是谁出的钱?”方轶问道。

    “我的常吃喝都是我自己掏钱,华成的吃喝钱都是他媳给的,他媳在超市做理货员。有时候我也会买些酒菜,跟他一起吃,聊聊天,催他尽快想办法还钱。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你们公司经营状况如何?”方轶问道。

    “这两年业务不好做,公司也在裁,我实在没办法,要不也不会天天跟着华成,催款。更多小说 LTXSDZ.COM”程武道。

    “审判长,我问完了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第359章 罪刑法定,不得逾越

    在方轶看来,从道德的角度讲,一边是为了公司拼命的索要合法的欠款,另一边是欠钱不还,已经产,两边各有难处,所有的矛盾都挤在了一起,最后被害(债务)扛不住压力,自杀身亡。这个案子很难区分对与错。

    其实债这种事自古就有,债务自杀的也比比皆是,很难有什么办法真正的缓解双方的矛盾,唯有钱可解万千愁苦。

    钱!是蜜糖,也是杀刀。

    “检察员和辩护、上诉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提?”审判长问道。

    “没有新证据。”三方道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“法庭调查结束,现在进行法庭辩论。在辩论前,法庭提请控、辩双方注意,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、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。

    上诉程武可以自行辩护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我从未拘禁华成,也没想过要伤害他,只是想要回他拖欠我们的债务。要不是公司实在运营困难,我也不会催债催的那么紧,过春节都回不去家……”说着,程武的眼圈发红,眼睛有些湿润。

    “下面由上诉程武的辩护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认为,上诉程武不构成非法拘禁罪,理由如下:

    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非法拘禁罪,是指以非法拘留、禁闭或者其他方法,非法剥夺他身体自由权利的行为。

    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,尚无法证明上诉程武曾将华成关押,也无法证明程武曾强行阻止华成外出。根据程武的供述,上诉程武不但没有阻止,反而多次鼓动华成回家或者去找朋友筹集款项。

    另外,程武也未强行指定华成的出行路线,而仅仅是跟随华成。华成的身自由只是受到限制,而没有达到被剥夺的程度。

    也就是说,同吃、同住、同行的行为,并未达到剥夺被害自由的程度。一审法院认定上诉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,属于案件定不准,法律适用不当。

    辩护认为上诉程武构成寻衅滋事罪,不够成非法拘禁罪,鉴于其目的是为了追讨合法债务,社会危害较小,且有认罪、悔罪表现,请法院依法改判上诉缓刑。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方轶不想,也不敢去挑战中院法官的智商,家也是在天天学习的,即便他不提寻衅滋事的事,大概率法官也会这么判,只不过量刑上可能不会那么友好,如此一来反而不利于程武,聪明反被聪明误。还不如挑明了,往寻衅滋事罪上辩护,让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。

    “现在由检察员发言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……上诉程武为索要欠款,采取同吃同住、跟随出行等手段对被害进行二十四小时的监控,严重限制了被害的自由及常生活,进而导致被害自杀的严重后果。

    我们认为,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适当,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的上诉请求。完毕。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的辩护意见。”审判长抬看向公诉席。

    “针对辩护的辩护,我们认为,限制自由和剥夺自由都是被法律所禁止的,而且我们认为可以将严重限制自由扩张解释为剥夺自由。

    上诉程武对被害华成采用同吃、同住、同行的催款方式长达数月之久,严重限制了华成的自由,所以我们认为被告程武构成非法拘禁罪。完毕!”李检察员道。

    “辩护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。”审判长道。

    “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,辩护发表以下辩护意见:

    非法拘禁罪表现为使被害无法自由行动。比如非法拘留、强行禁闭、非法隔离审查等,但无论哪种手段,其特征都是非法剥夺他身自由。换句话说,只有达到剥夺被害自由的程度,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。

    《宪法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,‘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身自由’。

    《刑法》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,‘收买被拐卖的、儿童,非法剥夺限制其身自由……’

    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,‘剥夺’与‘限制’是并列的关系,说明二者的含义不同。根据罪刑法定原则,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,不得定罪处刑。

    任何解释都不能突法律的规定,更不能将限制、严重限制他身自由与剥夺身自由等同。

    一般来说,非法剥夺身自由包括两类:一类是直接施加外力于被害的身体,使其物理上被剥夺身体自由,如被关押在某一房间内,禁止其外出。另一类是控制被害的心理,使其不能或不敢自由移动。

    本案,被害华成不论是身体还是心理均未达到被控制而失去自由的程度。因此,辩护认为上诉程武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拘禁罪。

    另外,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在一九九七年《刑法》关于寻衅滋事罪客观行为的规定中增加了‘恐吓’他的行为。

    辩护认为,程武实施的同吃、同住、同行,并实施轻微力和恐吓的行为,属于恐吓他的寻衅滋事行为,应当以寻滋事罪定罪处罚。理由如下:

    根据公诉提供的证据显示,上诉程武长期跟在被害华成身边,同吃同住,华成的自由受到限制,并且为多知晓。

    华成及其家都曾报警,在民警出警后多次要求程武正常讨债,停止实施限制身自由的行为,但程武不听劝阻依旧实施前述行为,导致华成自杀身亡,程武的行为已经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一定的坏。

    根据《最高民法院、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第三款规定,行为因婚恋家庭、邻里、债务等纠纷,实施殴打、辱骂、恐吓他或者损毁、占用他财物等行为的,一般不认定为‘寻衅滋事’,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,继续实施前列行为,坏社会秩序的除外。

    根据上述解释,辩护认为,上诉程武构成寻隙滋事罪。

    根据上述解释第八条之规定,‘行为认罪、悔罪,积极赔偿被害损失或者取得被害谅解的,可以从轻处罚;犯罪节轻微的,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。’

    上诉程武虽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罪名不认可,但他已经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给被害带来的伤害,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,愿意悔过自新,而且上诉程武此前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,辩护建议改判上诉缓刑!完毕。”方轶道。

    第30章 作孽不可活啊!

    在开庭前,就程武的量刑建议,方轶进行了慎重的考虑。如果被害华成没有死,方轶还可以争取下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,但是现在被害华成自杀身亡,程武要想不被判刑已无可能,所以方轶考虑再三,建议法院给予程武缓刑。

    ……

    休庭后,方轶开始收拾桌上的案卷材料,他的心一直悬着,不知道合议庭会怎么认定。同样心里忐忑不安的还有坐在旁听席上的李华,她心中慌一片,不知道法官会不会改判。

    十分钟后,合议庭法官走进了法庭。

    “现在继续开庭,请法警把上诉程武带上法庭。

    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已经形成判决意见。针对控辩双方的意见,结合本案争议的焦点,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,本院评析如下:

    上诉程武恐吓他,导致他自杀身亡,节恶劣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其归案后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坦白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
    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但定不当,依法予以纠正。根据法律规定,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、后果,以及程武的量刑节,判决如下:

    一、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主文:被告程武犯非法拘禁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。

    二、上诉(原审被告)程武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。”

    判决的结果虽然与方轶建议的刑期相差较大,但是这也在方轶的预料之中,毕竟被害的死亡与程武有一定关系,法院不好判缓刑。

    旁听席上的李华眼复杂,嘴里不断的念叨着:一年六个月……

    这个判决虽然不是她想要的,但是比一审法院的判决刑期少了一半,也算是没白上诉。

    方轶走出法庭时,李华正站在走廊上,见他出来,立刻迎了上去。

    “方律师,我听说还有个再审程序,如果申请再审,程武还有没有机会……”李华盯着方轶道。

    “我个认为,申请再审希望不大。

    另外,一年半的刑期,扣除之前被羁押的三个多月的时间,还有大约一年三个月的刑期,如果再表现的好点,恐怕再审的结果还没出来,程武已经被放出来了。

    当然,这是我的建议,如果你想试试……”方轶想了想道。

    听了方轶的话,李华彻底放弃了:“我明白了。谢谢您,方律师。”

    坐在车上,方轶拿出手机,拨通了白海的电话,将判决结果告诉了他。白海对二审其实没报太大的希望,当得知程武的案子被改判为一年六个月时,他心中一动,在他看来,这个结果已经很不错了,毕竟被害死了,不坐牢可能不大。

    七月中旬的一天,华连成正在凉爽的办公室内看文件,万可法走了进来。

    “老华,赵律师那个刑事案子结果出来了吧!”万可法笑呵呵道。

    华连成不愿的拿出一份判决书复印件扔给了他:“自己看吧!”

    “哈哈哈,怎么样,被我说着了吧,掏钱吧老!”万可法笑眯眯的看向华连成。

    “切,寿星老尿炕,老没出息!多大岁数了,还天天盯着钱!给你!”说着,华连成扔出一个信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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